去年暑假我开始参与岳东社区建设,具体负责普法协会项目。岳东农民普法协会(简称普法协会)自社区建设第一期(2004年五一)就开始筹建,筹建初期我们就建立了筹备委员会即筹委会,负责宣传协会、吸收会员以及协会注册等工作。然而一直以来协会的活动均在项目组推动下进行,项目组离开后筹委会几乎不活动,而且据我们了解,知道普法协会的一般村民也寥寥无几。去年五一协会正式成立,之后直到暑假由于农忙等原因仍空有其名处于停顿状态。项目组到后才正式开始协会活动,开了两次学习会又请了司法所所长作为协会的法律顾问并将法律图书统一借入协会,这为协会以后的主要活动--学习交流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加上接下来的时间特别是冬天人们空闲教多的原因,协会活动开始按照预定的规则正常的开展。到年底协会活动达到一个高潮,这时村委会委托协会组织一次以学法为主要内容的党员先进性活动,村委会提供材料协会负责讲解,协会负责人提出学村民组织法,村委会表示同意。然而当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各种规则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后,协会秘书长、老党员代文生开始检查村委会的行为,并写成书面材料交给村委会,他强烈的批评了村委会认为他们的行为远为达到村民组织法的要求,并要求村委会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村委会对于他的批评一时不能接受,认为普法协会与村委会作对想要“造反”,自此不再支持协会。由于协会活动场地在村委会,之后协会开会时常遇到村委会大门紧锁的情况,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年初镇里的一次违归收费在岳东被代顶回后协会与村委会的矛盾达到顶峰,加上主要负责人之一代文生在两次矛盾中受到了打击心中愤愤不平,于是协会进入了长期的冬眠,有人甚至认为协会已经解散。
从上面的简单的介绍协会的生存困境可见一斑,面对外界的冲击也十分脆弱--村委会对他们稍微施加压力就自动“解散”。参与该项目两年了,我对此深有感触,作为一个农民自发自治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生存困境是有其性质和内外环境所决定的,不能说我们的会员不尽心。
就其性质而言,该组织虽说是在项目组推动下建立的,但他的主体还是村民的自发自治组织,具有非赢利性。这样一个组织的存在全凭会员的兴趣来参与,层次高一点的还有贡献社区的愿望。组织建立以后还有一种传统的行动压力--面子(如负责人通知了会员不便拒绝,一旦答应便会尽量赴会以免失信)以及负责人的责任心来维持。然而做不做、做的好不好对他们的面子影响并不大,尤其是对这种传统社区还未认可的组织,作为一个非赢利性组织他又几乎没有利益驱动。农民的文化层次虽然不高,但他们还是非常理性的,对于利益的权衡各自心中都有一个精确的小算盘,他们精明的计算着自己的利弊得失。因此,当协会活动与会员自身利益冲突时,会员常常会为很小的利益或困难(如打牌、天热)而放弃协会活动。
社会大的法律环境尤其是中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环境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进而严重打击了人们学法的积极性。虽然政府前四个普法五年计划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在中部这种经济落后、信息闭塞、政府无力对普法大量投入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治高于法治的改观不大。人们面对法律纠纷时“关系”仍起很大作用,“你知法、懂法有怎样,我有‘关系’犯了错照样没事。”访谈中一位妇女强烈的表示法律无用,并以其邻居为例,她家附近两村民因一点小纠纷发生矛盾竟大打出手,导致人员受伤,最终闹到法院,然而有理并吃亏的一方反而败诉,另一方安然无恙。鲜活的例子告诉这位村民甚至周围很多人法律无用,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观点除非有更鲜活更有力的事实恐怕难以改变。而另一些人虽表示法律很有用,但他们用的事例却与上面的妇女大同小异,不过他从不守法引起的后果和造成的社会不公正来解读这些例子,他们相信守法会避免这些。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大致是希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领导、村委会、村民都要认真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用的缺失造成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管村民如何表达他们的思想与愿望,对现在的法律威信是怀疑的。
另一方面用法成本太高,成本常常大于收益或大于收益的期望植。以协会副会长代子丰的遭遇为例,他的大儿子上初二时被一位同学弄伤了脸并伤及眼睛,代为此花去几完医药费,他儿子还留下半边脸的伤疤和一只眼睛模糊的后遗症,然而肇事者家庭贫困,无力负担所花费用更不用说赔偿其他损失。事发后代自学了部分法律,他意识到告肇事者即使让他坐牢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还得损失诉讼费,于是他决定起诉学校。一开始他还是很有信心的,做伤残鉴定各种手续花去他一万多元待各种手续办好后,法院要求先交一万元起诉费,可是代已经为这事花去大量的钱再拿出一万就会耗尽他多年积蓄,一旦败诉他家以后生活将陷入困境。而能否胜诉他自己心里没有底,毕竟学校是政府机构,法院肯定会给予“照顾”。他还大致给我说了一下他是如何权衡利弊的,其实就是一种收益期望值的模糊估计,由于胜诉希望并不大,加上高成本,他便暂时搁下起诉希望与学校协商解决,于是该案一直拖到现在(他儿子已将上高二)也没什么进展。对于一些小纠纷,比如说田边地头的划分,本身涉及金额就少,够不上较诉讼费,所以村民面对这些问题时常靠相互的协调解决协调不了则大打出手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上法院。面对这一系列的挫折以及他的经验,他最后说学(法)与不学一个样、学多学少一个样,大问题不够用小问题用不上。法律作为一套最高行为规则如果不能发挥作用人们也就不得不抛弃它,不管他多完美。要想人们真的积极学法、用法、守法就必须首先树立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信,让人们觉得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只要依法办事就不会受到伤害。
农村生产活动的特性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时间安排,在这落后的乡村,生存与发展问题仍然是人们所面对的第一大问题,除了冬季以外,每天都有活干,要生活还要供小孩读书。生活的压力已经让人们喘不过气来,有时间不想办法挣钱或是打打牌娱乐娱乐哪有心思去学法呀。所以我们看到协会会员大多是家境稍好或上了年纪的,几个年轻人也都是曾经吃过官司或经历其他与法律有关的事的人。此外,农民的时间不能象城里人一样大家集中放假,可以同时空闲,农村就不行,这里的工作多是零碎的不定时,今天你有事明天我有事,为这用处不大的法律学习而放弃躲不过的活大家都不愿意,于是开会时常把人凑不到一块去,一次又一次,搞得大家都没了积极性。
在农村舆论常会发挥很大作用,他可以激励人也可以打击人。普法协会做为一个非盈利性组织,我们不能期望它依靠利来吸引会员,于是我们寄希望与通过协会为会员树立威望、给他们以名的方式激励人们参与协会及激励会员积极参与活动。然而事与愿违,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传统的道德规范,人们约定俗成的规则已经解决了村里的几乎所有问题,即使很多事不合法只要大家默认的规则认可也不会招徕非议更不用说诉诸法律,比如说养老,很多老人境遇不好,其子女做法不合法,然而他们的行为在传统规范中并不严重在人们的忍受范围内,是以无人追究。在这种情况下普法协会实在难有用武之地,既然不能为民解忧有如何能够树立威信。更糟的是,舆论常提供一种反向的压力,打击会员的积极性。据负责人说,由于他们无名无份——算不上国家正式机关,人们便说他们不务正业,不好好工作挣钱供小孩读书搞这些乱七八糟的事。对于他们主动的调解,大家也时常不理解,一次北后于两家发生矛盾,会长和秘书长主动去帮助调解,没想到别人竟说他们多官闲事对他们的调解不以为然,这样的事能不打击会员的积极性吗。
居住地的分散,给联系、活动都造成了不便。岳东13个自然村,最远的几个村除村干部外无人参加普法协会,尽管这样会员较多的杨庄离村委会还有二十多分钟的路程。会员间的联系多靠电话,这样组织者的电话费又成了问题,虽然不多但农村收入低农民不得不精心计算于是又一次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活动经费的缺乏使有些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没做到,比如散发资料、
说了这么多的困难,那普法协会究竟还要不要做下去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显得尤为必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都要求村民懂法、守法。只有知道懂得法律才能避免无理的纠纷使大家守法,纠纷少了乡邻关系甚至家庭关系将更和谐。一些不合理的旧习也将被抛弃,这些习惯的受害者将受到社会公正的待遇,增加其幸福感。蒙城农村有无子女者遗产由侄子继承的陋习,岳东邻村一老太太其老伴刚去世,由于他们没儿子其侄儿便立即继承了老头的半份遗产,老太太本来生活就困难,田少了半份更感到委屈却也无可奈何,后经其亲戚代文生解说,及老太太娘家侄儿的争取,她侄儿明白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如老太太愿将遗产给他,他愿为老太太养老送终。
愚昧令孤寡老人更孤苦,法律让她可以安度晚年,乡风文明必须有法律做保障。不懂法律便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知自己有什么义务,连自己的权利义务都不知道话语权便落在少数人手中,他们可以随便解释——只要不引起太大不满就行,如此想实现管理民主是不可能的。九十年代末基层干部的胡作非为与百姓不懂法、不知中央政策以至不知该不该反抗和怎样反抗有很大关系。近的以岳东上次收钱一事为例,若非懂法的代文生据理力争,村民们又在愤愤中交钱了,若这次收费镇上百姓毫不反对,那下次为私利收钱又怎样呢?不是又会到个人管理的老路上了吗,几时才能实现民主管理呀。
懂法是必要的但仅仅懂法还不够,村民民主管理、村民事务的民主决策绝大部分要靠村民自己自主完成。新农村建设势必加速社会的变迁,这一变迁过程将导致相当一部分利益的重新分配。还涉及到国家新投入资源的分配。利益的分配又会使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突显。要更好的管理村庄,更公平的实现各种利益分配就要求大家树立一种较规范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不能象以前一样凭个人经验判断对错,并采取粗暴的行动。
代沟东建新村所产生的矛盾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该自然村与镇上只有一沟之隔,事实上小镇已延伸到了代沟东,该村省道边的房子已满是商铺,与原镇中心联成一体,柏油路也延伸到村里。队长首先在柏油路旁建房,当时大家并不在意队长的建房面积也就大一些,后来村民在外打工挣钱后都要建房,冲突于是产生。当时大家都想在路边建房但不是每家都有路边的地,于是村里镇上甚至县里多次协调,通过调换等方式把路边的地集中起来统一分配,经分配所有人家都有且有多余土地。但是有人嫌房太小,说村长占了便宜于是阻止分地,有人急着建房队长又不批地,对剩余的地有人想卖,有人想留给下代人,还有人想多分地期望依自己的意思设规则。各方互不让步,各级领导亦解决不了,问题一直悬着,各方积怨已深,常常争吵不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其实这件事光靠法律还不够,还需要村民内部达成共识,由村民民主决定,并在决策前民主地制定一套严密的决策程序,制定好各种多退少补的规则保证分配的公平。在新农村建设中还会有大量类似的新村建设,还有各种公共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设施),如何建设新村,如何利用这些国家投入的资源,必须经过村民民主决策。而如何更好进行民主决策不仅要求村民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还要求大家理解法律所包含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
新农村建设应该也是一个普法的契机,正因为有了这么多需要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地方,这么多需要大家理解法律的地方,人们才有激情有动力学法用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用法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又要利用新农村建设开展普法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服务。尽管前进的路上有荆棘、有悬崖,但我们总有办法开路架桥,我相信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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