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愿景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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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湘田村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了“湘田村农民糖蔗专业合作社”,初步实现了土地连片规模化经营(据5月1日南方农村报第3版)。这一制度创新恰与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的重庆在去年7月1日出台的“土地新政”遥相呼应。重庆的做法是,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有专家甚至充满期待地称其“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尚难判断怀集县计划大力推进的“湘田模式”是否受到重庆“土地新政”的启发,但毫无疑问,以地方政府为背后推手的两地土地改革有着共同的现实背景。
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分散经营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比较效益本来就低,加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选择性增大,农村土地撂荒的情况普遍发生,耕地资源的浪费异常严重。通过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实现规模效应和集约经营,向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发展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无疑是一大掣肘,它加大了土地整合的谈判成本。湘田村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将农户家庭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机嫁接,这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土地作为农业资本所应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土地对进城农民的束缚,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整合了土地资源,实现了农业集约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益。
当然,这也可能只是“幕后推手”们一厢情愿的想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政府主管部门始终秉持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的含混态度。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目前还担当着底线保障的角色。如果允许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方式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了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一旦出现债务清偿时,合作社成员用于其出资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则可能会被强制转让给他人,该成员将会成为失地农民,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如果把这一判断放在城乡藩篱依旧高筑,社会保障覆盖比例尚且较低的现实背景下考量,某些政府部门首鼠两端的暧昧态度似乎也在不难理解。
具体到湘田村的试点,不难看出,虽然“湘田村农民糖蔗专业合作社”运作情况良好,该村村支书对于土地入股与农民合作期许良多,但这条“金光大道”能否通向怀集的其他乡村,实难预料。因为在糖蔗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过程中,许多因素为湘田村所特有,并不具备可复制性。首先,合作社的成立,当地政府可谓用心良苦,作为试点的湘田村所得到的政治关注,其他村镇肯定无法照搬;其次,合作社能够顺利组建,带头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村有着德高望重的老支书,有着眼界开阔、热心公益的现任村主任,有着积极配合政府改革的党员干部,正是因为他们心甘情愿多出钱、多出力,才使湘田村试点有了一个较美好的前景;除此之外,土地入股合作社选择何种项目,如何保障产品销路等等都直接关系到社员的切身利益。
笔者以为,要使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道路顺利推进,有两点恐须特别注意。其一,真正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因政府的喜好和热衷而强制农民选择土地入股。现时的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时代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基于农民的现实需要,而后者则是政府强行推进的产物。土地入股有利于资源整合,但即使这样,也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意愿而损害少数不愿入股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二,为了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规定,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应当以等额货币将已经出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置换。
事实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资本可以开发利用的空间还很大,例如,土地质押融资的功能就一直是社会热议的方向之一,土地资本化的道路还很漫长,当然,这涉及国家土地、金融制度的深层次变革,远非某个地方政府的试点创新可以一劳永逸的
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分散经营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比较效益本来就低,加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选择性增大,农村土地撂荒的情况普遍发生,耕地资源的浪费异常严重。通过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实现规模效应和集约经营,向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发展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无疑是一大掣肘,它加大了土地整合的谈判成本。湘田村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将农户家庭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机嫁接,这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土地作为农业资本所应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土地对进城农民的束缚,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整合了土地资源,实现了农业集约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益。
当然,这也可能只是“幕后推手”们一厢情愿的想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政府主管部门始终秉持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的含混态度。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目前还担当着底线保障的角色。如果允许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方式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了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一旦出现债务清偿时,合作社成员用于其出资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则可能会被强制转让给他人,该成员将会成为失地农民,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如果把这一判断放在城乡藩篱依旧高筑,社会保障覆盖比例尚且较低的现实背景下考量,某些政府部门首鼠两端的暧昧态度似乎也在不难理解。
具体到湘田村的试点,不难看出,虽然“湘田村农民糖蔗专业合作社”运作情况良好,该村村支书对于土地入股与农民合作期许良多,但这条“金光大道”能否通向怀集的其他乡村,实难预料。因为在糖蔗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过程中,许多因素为湘田村所特有,并不具备可复制性。首先,合作社的成立,当地政府可谓用心良苦,作为试点的湘田村所得到的政治关注,其他村镇肯定无法照搬;其次,合作社能够顺利组建,带头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村有着德高望重的老支书,有着眼界开阔、热心公益的现任村主任,有着积极配合政府改革的党员干部,正是因为他们心甘情愿多出钱、多出力,才使湘田村试点有了一个较美好的前景;除此之外,土地入股合作社选择何种项目,如何保障产品销路等等都直接关系到社员的切身利益。
笔者以为,要使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道路顺利推进,有两点恐须特别注意。其一,真正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因政府的喜好和热衷而强制农民选择土地入股。现时的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时代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基于农民的现实需要,而后者则是政府强行推进的产物。土地入股有利于资源整合,但即使这样,也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意愿而损害少数不愿入股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二,为了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规定,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应当以等额货币将已经出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置换。
事实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资本可以开发利用的空间还很大,例如,土地质押融资的功能就一直是社会热议的方向之一,土地资本化的道路还很漫长,当然,这涉及国家土地、金融制度的深层次变革,远非某个地方政府的试点创新可以一劳永逸的
发表日期:2008-07-05 浏览次数: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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